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
- 當事人紀森企業有限公司、林瑞騰、何淑慧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紀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騰 代 理 人 何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亞視亨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朱發有 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 111年12月5日 1,366,355元 SH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