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04號
- 聲 請 人
- 張皓竣即鑫秋企業行
- 訴訟代理人
- 方素慧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得裕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2年1月5日 366,683元 Q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