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
- 當事人浤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李云㚬、朱婉寧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浤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云㚬 代 理 人 朱婉寧 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浤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云㚬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。本件聲請人前於聲請公示催告時,係由代理人朱婉寧提出聲請,惟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時誤認朱婉寧為浤 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實顯有錯誤,爰由本院逕將當事人更正如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,合先敘明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2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邱葉秀惠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1年5月31日 32,000元 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