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572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22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

法官謝宜雯

聲請人
捷群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呂吉慶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    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 法  官 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德玉
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228號 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捷群企業有限公司  呂吉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2年1月15日 57,270元 BG0000000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