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
- 當事人白昆霖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,並依 聲請人聲請,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,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2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有該公告在卷可稽,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2年5月22日屆滿,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,自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巨暘實業有限公司 徐元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土城分行 111年10月30日 50,000元 EQ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