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
- 法官黃信樺
- 法定代理人吳國琳
- 原告昊東建設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昊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: 111年度司催字第642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昊東建設有限公司 吳國琳 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0年9月3日 194,240元 AE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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