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240號
- 聲請人
- 白昆霖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 年5 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喜年印刷企業社呂惠娟 第一銀行丹鳳分行 112年1月11日 50,000元 P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