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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25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

法官張惠閔

聲請人
潘世平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    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張惠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沂㐵
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259號     編號 發      行      公      司     股    票    號    碼 股    數 備  考 001 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-NF-0000151 100,000  002 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-NE-0000360~364 50,000  003 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-ND-0015341~15351 11,000  004 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-NX-0000799 244  005 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-ND-0015829 1,000  006 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-NX-00001113 9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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