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
- 當事人淮泰科技有限公司、張綜淮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淮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綜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(112年3月26日為星期日,依民法第122條規定,順延至112年3月27日)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2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源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新莊分行 111年9月30日 3,570元 JE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