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
- 當事人楊宥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楊宥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,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瑞芝 支票附表: 112年度司催字第68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青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林口分行 111年11月10日 71,377元 LKA0000000 002 青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林口分行 111年11月10日 58,000元 LK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