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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2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

法官賴彥魁

聲請人
期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宋幼惠
訴訟代理人
林榮福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書記官 蘇莞珍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28號 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美之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許琇琳 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10月1日 34,752元 SD21483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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