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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2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

法官朱慧真

聲請人
張智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
三、經查: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1年9月8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「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」為權利申報期間,該裁定復於111年9月21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,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,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12月21日屆滿,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,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,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,符合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 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   日

書記官 黃翊芳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
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張智程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0-ND-001132~1136 5 5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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