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
- 當事人鑫家園有限公司、施勇羽、葉智禮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鑫家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勇羽 代 理 人 葉智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: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3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鄭福和 聯邦銀行樹林分行 111年4月30日 19,200元 UA0000000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