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
- 當事人鉅峰模具有限公司、蔡素珍、林立軒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鉅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珍 代 理 人 林立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3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映隆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黃貞智 台灣銀行南新莊分行 112年3月5日 525,000元 AR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