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12號
- 聲請人
- 鉅峰模具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蔡素珍
- 代理人
- 林立軒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3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映隆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黃貞智 台灣銀行南新莊分行 112年3月5日 525,000元 AR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