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
- 當事人昌暉科技有限公司、張丞志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昌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丞志 代 理 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 年3 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: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3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曹月霞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10月4日 73,960元 AQ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