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24號
- 聲請人
- 昌暉科技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丞志
- 代理人
- 朱駿宏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 年3 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3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曹月霞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10月4日 73,960元 AQ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