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27號
- 聲請人
- 東泰豆菓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周俊伯
- 訴訟代理人
- 許智惠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嘉禾食品有限公司 蔡春信 合作金庫三峽分行 112年2月15日 344,200元 LZ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