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717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39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

法官王婉如

聲請人
陳靜莉即秉承工程行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
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公示催告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
理由
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4  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4   日

書記官 許宸和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
支票附表:    112年度除字第000349號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匠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吳招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 112年4月15日 47,800元 HB0000000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