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394號
- 聲請人
- 陳靜莉即秉承工程行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公示催告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3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匠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吳招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 112年4月15日 47,800元 H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