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號
- 聲請人
- 豐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謝玉霞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倍瑞 合作金庫二重分行 111年7月5日 18,900元 UU0000000 002 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倍瑞 合作金庫二重分行 111年6月5日 11,550元 UU0000000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