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
- 當事人豐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、謝玉霞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豐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倍瑞 合作金庫二重分行 111年7月5日 18,900元 UU0000000 002 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倍瑞 合作金庫二重分行 111年6月5日 11,550元 UU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