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0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
- 當事人傅俊㨗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傅俊㨗 訴訟代理人 簡秀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,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瑞芝 股票附表: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8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-0 1 100000 002 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-0 1 100000 003 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-0 1 100000 004 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-0 1 100000 005 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-0 1 100000 006 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-0 1 1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