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
- 當事人潘俊男即久盛企業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潘俊男即久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: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1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晶彩股份有限公司 邱顯良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12月31日 21,630元 AK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