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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41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

法官楊千儀

聲請人
潘俊男即久盛企業社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   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雅文
附表:
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411號       編  號 發  票  人 付 款 人 發   票  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晶彩股份有限公司  邱顯良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12月31日 21,630元 AK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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