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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41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

法官張筱琪

聲請人
馮惠群(即黃清香之繼承人)
代理人
黃譯賢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   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德玉
附表:(112年度除字第412號)              
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12號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件 91 91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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