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
- 當事人馮惠群、黃譯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馮惠群(即黃清香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黃譯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:(112年度除字第412號)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件 91 91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