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15號
- 聲請人
- 皓超工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廷春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1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華豐通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鄭瑞昌 台灣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4月30日 204,582元 AR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