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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42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

法官李昭融

聲請人
晴揚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榮南
訴訟代理人
林宜均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 法 官 李昭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佩宣
附表:
支票附表:     112年度除字第422號  編號 發  票 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劉世邦 華南商業銀 行土城分行 112年3月28日 35,465元 RD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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