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
- 當事人文翔股份有限公司、蔡娟娟、張昭玲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文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娟娟 代 理 人 張昭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睿亭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龍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邱耀輝 第一銀行丹鳳分行 111年12月31日 539,291元 P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