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32號
- 聲請人
- 林美玲
- 代理人
- 王秋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3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-0 1 360 2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-0 1 36 3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-0 1 39 4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-0 1 26 5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-0 1 33 6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-0 1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