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
- 當事人林美玲、王秋惠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林美玲 代 理 人 王秋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俊宏 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3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-0 1 360 2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-0 1 36 3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-0 1 39 4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-0 1 26 5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-0 1 33 6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-0 1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