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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43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

法官宋泓璟

聲請人
林美玲
代理人
王秋惠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5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5  日

書記官 林俊宏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432號      編號 發  行  公 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 股數  備考 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-0 1    360   2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-0 1    36   3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-0 1    39   4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-0 1    26   5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-0 1    33   6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-0 1    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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