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
- 當事人蔡秀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蔡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依芳 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-0 1 1000 002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-0 1 39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