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38號
- 聲請人
- 謝佾純
- 代理人
- 蔡秀芳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 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4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-0 2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