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
- 當事人謝佾純、蔡秀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謝佾純 代 理 人 蔡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 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宸和 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4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-0 2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