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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43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

法官王婉如

聲請人
謝佾純
代理人
蔡秀芳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
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
理由
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 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8 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8  日

書記官 許宸和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000438號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-0  2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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