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
- 當事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黃駿朋、鄭雨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代 理 人 鄭雨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001 臺灣土地銀行光復分行 臺灣土地銀行光復分行 111年3月30日 130,000元 PQ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