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
- 當事人俊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峻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俊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: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力鵬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五股分行 110年12月10日 45萬2,995元 M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