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6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
- 當事人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吳誌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誌雄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承坤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2年3月31日 15,519元 PN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ˉ李淑卿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