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6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
- 當事人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隆發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: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杉霖石材有限公司 黃俊龍 聯邦銀行 五股分行 112年1月31日 23,090元 U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