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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46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

法官黃信滿

聲請人
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隆發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4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 年  10  月  24  日

書記官 黃曉妏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467號 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杉霖石材有限公司  黃俊龍 聯邦銀行 五股分行 112年1月31日 23,090元 UA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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