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70號
- 聲請人
- 陳玉貴
- 代理人
- 王秋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上列聲
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邱雅珍
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7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-0 1 34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