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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47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

法官謝依庭

聲請人
陳玉貴
代理人
王秋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上列聲

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   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依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雅珍
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470號      編號 發   行  公 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 數 股  數 備  考 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 89NX0000000-0 1 3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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