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72號
- 聲請人
- 周岳華
- 代理人
- 王秋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振宗
附表:
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-0 1 3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