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47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

法官黃信樺

聲請人
周岳華
代理人
王秋惠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   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振宗
附表:
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472號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-0 1 326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