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7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
- 當事人周岳華、王秋惠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周岳華 代 理 人 王秋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: 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4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-0 1 3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