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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48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

法官劉明潔

聲請人
捨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穩升
代理人
游正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4 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7  日

   書記官 楊鵬逸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第一電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6月5日 156,341元 FA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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