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482號
- 聲請人
- 捨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穩升
- 代理人
- 游正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第一電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6月5日 156,341元 F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