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
- 當事人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周泰隆、陳百祿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隆 代 理 人 陳百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5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億彈簧工業有限公司 張正豐 華南商業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7月31日 100,344元 F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