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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51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

法官宋泓璟

聲請人
虹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洪財福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書記官 林俊宏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何志宏 彰化銀行立德分行 112年4月10日 65,895元 PN0000000  2 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何志宏 彰化銀行立德分行 112年6月10日 65,895元 PN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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