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12號
- 聲請人
- 虹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洪財福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何志宏 彰化銀行立德分行 112年4月10日 65,895元 PN0000000 2 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何志宏 彰化銀行立德分行 112年6月10日 65,895元 P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