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
- 當事人虹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、洪財福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虹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財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何志宏 彰化銀行立德分行 112年4月10日 65,895元 PN0000000 2 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何志宏 彰化銀行立德分行 112年6月10日 65,895元 P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