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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2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2 年 11 月 29 日
  • 法官
    宋泓璟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洪財福

  • 原告
    虹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虹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財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9 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9  日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何志宏 彰化銀行立德分行 112年4月10日 65,895元 PN0000000 2 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何志宏 彰化銀行立德分行 112年6月10日 65,895元 PN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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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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