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40號
- 聲請人
- 葉治維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,業經
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
利期限業已屆滿,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
定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民國112年7月
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
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為3個月,業於112年10月24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峻權
附表: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筑美有限公司葉治維 台北富邦銀行新板分行 112年6月15日 615,000元 JT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