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54號
- 聲請人
- 福商勝蛋品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高蜜麗
- 代理人
- 張秀雲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童淑敏
附表: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5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上將食品有限公司 洪羽柔 台灣銀行 副都心分行 112年3月10日 303,724元 AQ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