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6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
- 當事人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許瑞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5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. 強志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中和分行 112年5月31日 1,302,630元 FJ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佩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