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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596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

法官高文淵

聲請人
聯華交通運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孫文山
代理人
張雅惠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

書記官 廖美紅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除字第596號       編  號 發  票  人 付 款 人 發   票  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泰山氣體有限公司  陳源治 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2年5月8日 265,217元 PB0000000  002 泰山氣體有限公司  陳源治 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2年4月8日 325,265元 PB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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