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96號
- 聲請人
- 聯華交通運輸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孫文山
- 代理人
- 張雅惠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596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泰山氣體有限公司 陳源治 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2年5月8日 265,217元 PB0000000 002 泰山氣體有限公司 陳源治 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2年4月8日 325,265元 P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