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
- 當事人呂美柔即宏宇企業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呂美柔即宏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: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1 成芳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2年6月30日 22,575元 U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