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19號
- 聲請人
- 楊坤山
- 訴訟代理人
- 趙心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,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。
理由
一、上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股票附表: 112年度司催字第59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2-NX-0000000-0 10 0002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3-NX-0000000-0 130 0003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-NX-0000000-0 557 0004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6-NX-0000000-0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