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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61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

法官莊佩頴

聲請人
楊坤山
訴訟代理人
趙心維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
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,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股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

書記官 李瑞芝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司催字第593號      編號 發      行      公      司     股    票    號    碼 張  數 股    數 備  考 0001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82-NX-0000000-0     10  0002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83-NX-0000000-0    130  0003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85-NX-0000000-0    557  0004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86-NX-0000000-0     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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