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5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
- 當事人冠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曾富棠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冠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棠 訴訟代理人 胡舒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鴻全有限公司 沈宥瑩 彰化銀行新樹分行 112年8月5日 516,699元 Q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