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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66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

法官胡修辰

聲請人
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麗檀
訴訟代理人
陳協住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    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佳蓉
附表: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江耀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 112年6月30日 103,483元 AK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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