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6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
- 當事人台灣貝克幫浦有限公司、何文泉、莊雯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台灣貝克幫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泉 代 理 人 莊雯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原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南勢角分行 112年8月3日 16,065元 Q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