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6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
- 當事人富鼎昌實業有限公司、羅薇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富鼎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薇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楊鵬逸 支票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鄭俊宏 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112年3月10日 6,930元 S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