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67號
- 聲請人
- 富鼎昌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羅薇馨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支票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鄭俊宏 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112年3月10日 6,930元 S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