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7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
- 當事人宜昌金屬有限公司、吳家緯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宜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6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(負責人陳維民) 元大銀行東板橋分行 112年8月31日 215,397元 AH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