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9號
- 聲請人
- 何憶菁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所示之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605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 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股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-NE-0000526 1 10,000 002 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-NE-0000527 1 10,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