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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6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

法官李昭融

聲請人
何憶菁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所示之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605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 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書記官 楊佩宣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
股票附表:   112年度除字第69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-NE-0000526 1 10,000  002 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-NE-0000527 1 1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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