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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除字第7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5 日

法官宋家瑋

聲請人
喜美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玫珠
代理人
蔡宗旻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 年2 月4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3   月  25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3  月   25  日

     書記官 張韶安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支票附表:    112年度除字第70號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(新台幣)   001 億太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莊區農會丹鳳分部 111年2月28日 155,810元 CZ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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