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77號
- 聲請人
- 林金興即金興起重行
- 代理人
- 邱麗香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公示催告在案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1 年1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楊佩宣
附表: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7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興起重行林金興 彰化銀行新莊 分行 111年7月31日 113,700元 PN4461894